(2016)豫1526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呈锋、周呈利申请执行李万国、夏合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呈锋,周呈利,李万国,夏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周呈锋,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分水亭乡盘龙村。申请执行人周呈利,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分水亭乡盘龙村。被执行人李万国,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双柳树镇李楼村。被执行人夏合琴,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双柳树镇李楼村。本院在执行周呈锋、周呈利申请执行李万国、夏合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李万国、夏合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