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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蔡国正与湖北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正,湖北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10号原告蔡国正,男,1957年3月22日生。被告湖北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620942402-X。法定代表人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正与被告湖北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正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国正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