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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周国银与马喜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银,马喜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241号原告:周国银,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崇岗镇朔村六队***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喜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荣达都市花园小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国银诉被告马喜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周国银负担。审判员高云继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炳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