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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殿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殿波,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铁南社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16号。负责人金英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殿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宝红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执行款3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运涛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