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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渠涛、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渠涛,张鹏,汪庆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渠涛。被告:张鹏。被告:汪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渠涛、张鹏、汪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兵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