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渠涛、张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渠涛,张鹏,汪庆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渠涛。被告:张鹏。被告:汪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渠涛、张鹏、汪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兵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