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工业区5号地之二,组织机构代码32324591-8。法定代表人:谭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松、贾方玉,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围头工业区西二路18号第1、2、3、4层。法定代表人:罗慧驰。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富通公司)诉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利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松、贾方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富通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的材料供应商,被告长期以电话下订单方式向原告购买PP料等原材料,一般采用月结30天的方式付款,但2015年始经常不能按时付款。现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4月份货款1086290元[该月总货款1287375元,被告已付201085元,尚欠1086290元,其中:被告交付的农行中山横栏新茂支行支票(票号:10304430-37220051,票面金额986290元)因余额不足退票、2015年5月份货款993050元、2015年6月份货款760010元,合共283935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拖延不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支付货款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2839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求:原告起诉后承兑了被告一张汇票10万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为2739350元,故起诉金额变更为2739350元,其余按诉状。原告利富通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工商机读档案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及主体资格;三、《结数清单》两份,4至6月份的送货单57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四、中国农业银行支票(10304430/37220051)一张及退票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被告方大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利富通公司与方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利富通公司从2015年3月开始一直向方大公司供应PP料。截止2015年7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所欠货款合共2839350元。利富通公司称起诉后承兑了被告方大公司的一张汇票10万元,现基于方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2739350元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注册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4068100062158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永德,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登记注册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14420003981786847,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LED产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工序)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认为:利富通公司与方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方大公司拖欠利富通公司货款2739350元的事实,有利富通公司提交经方大公司法人罗慧弛签名确认的《对账单》、《送货单》及《结数清单》等证据为凭,方大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方大公司拖欠利富通公司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利富通公司诉请方大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7393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富通公司主张货款2739350元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利富通公司主张的该项请求双方并没有约定,其据此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该项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被告方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93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富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15元。由原告负担1039元,被告广东方大索正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347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