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郁春明、魏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郁春明,魏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郁春明,男,42岁,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魏继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东与被执行人郁春明、魏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