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郁春明、魏继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郁春明,魏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郁春明,男,42岁,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魏继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东与被执行人郁春明、魏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