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县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1945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系王新涛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存款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某某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