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严福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严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严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09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严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福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福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严福华(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24×××67的存款人民币9310934.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