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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金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文超、蔡晓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黑龙江金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文超,蔡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81号。负责人戴书军,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121号1-2层。法定代表人冯文超,经理。被执行人冯文超,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121号1-2层。被执行人蔡晓芳,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金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文超、蔡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已被道外区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置。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2015)哈民四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对本案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何增凯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