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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朝朝与张仁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朝,张仁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040号原告:王朝朝,男,汉族,甘肃省礼县人,现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张仁喜,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朝与被告张仁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朝以与被告张仁喜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朝撤回对被告张仁喜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朝朝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