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颖与被执行人王鹏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322执1131号王某某:你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某某支付款项2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户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