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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谭周明与毛艮全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明,毛艮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84-1号原告谭周明。被告毛艮全。法定代表人张明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谭周明诉被告毛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毛艮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竹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毛艮全于2013年已在十堰市重庆路卢浮宫8栋2单元2(-1-1)-2号有房屋,并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毛艮全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