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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玉翠与万光贞、吴修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翠,万光贞,吴修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秦玉翠。被执行人万光贞。被执行人吴修连。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2)莱城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本金173508.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5元、申请执行费2664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68340元,其余未履行,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