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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栋、李翠娥、王成祥、白玉芳、王成锁、冯巧林、武海龙、白旭莲、贾生平、王金香、王明亮、刘俊凤、孙银柱、刘侯菁金融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胜栋,李翠娥,王成祥,白玉芳,王成锁,冯巧林,武海龙,白旭莲,贾生平,王金香,王明亮,刘俊凤,孙银柱,刘侯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901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系公司职工。被告杨胜栋。被告李翠娥。被告王成祥。被告白玉芳。被告王成锁。被告冯巧林。被告武海龙。被告白旭莲。被告贾生平。被告王金香。被告王明亮。被告刘俊凤。被告孙银柱。被告刘侯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栋、李翠娥、王成祥、白玉芳、王成锁、冯巧林、武海龙、白旭莲、贾生平、王金香、王明亮、刘俊凤、孙银柱、刘侯菁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