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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存贤与王艳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存贤,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49-1号申请人白存贤,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王艳荣,现住正蓝旗。白存贤申请执行王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锡林郭勒盟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艳荣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荣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29,800.00)、一审案件受理费5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0元、执行费36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