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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邢某,女,汉族。被告程某甲,男,汉族。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开始吵架。特别是被告有了第三者后长期不回家居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2014年3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和好,分居至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3月13日,被告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批捕在逃,至今未归案。原告主张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2014年3月3日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我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2013年3月13日,被告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批捕在逃,至今未归案,原告2014年3月3日起诉离婚被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未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子程某乙暂由原告抚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邢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程天泽由原告邢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