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临猗县安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晖、要华德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猗县安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罗晖,要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安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晖。被执行人要华德。本院在执行临猗县安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晖、要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314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