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长彦与李恩典、马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彦,李恩典,马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5号申请人于长彦,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恩典,男,汉族,1948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秋玲,女,汉族,1949年11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于长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恩典、马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141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恩典、马秋玲的银行存款33857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