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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朱广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花,朱广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张玉花。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42号新亚国际大厦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花与被告朱广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花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虹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