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被执行人:董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甲与被执行人董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某乙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