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买肖与温县航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肖,温县航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买肖,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航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焦温高速大转盘东200米。法定代表人程红艳,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金股中心A座31E。法定代表人刘长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买肖诉被告温县航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属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买肖所诉被告温县航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温县,故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王国平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