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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王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山。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被告王爽。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天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