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陈欢欢与赵化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欢欢;赵化磊;刘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9号原告陈欢欢,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赵化磊,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海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欢与被告赵化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可可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注意事项:送达裁定书时应一并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等法律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