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赤城县智金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赤城县智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赤城县智金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赤城县龙关镇四街村。法定代表人周有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某与赤城县智金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杜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赤民督字2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