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任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任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霍州市北环路供电局家属区。被执行人:任建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红与任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任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永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