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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任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任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霍州市北环路供电局家属区。被执行人:任建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红与任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任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永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