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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天明与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昌、于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明,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昌,于忠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第3170号原告胡天明。法定监护人朱艳。委托代理人程国军,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王洪昌。被告于忠福。原告胡天明诉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洪昌、于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天明法定监护人朱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国军,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于忠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胡天明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王洪昌驾驶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特种车辆在301省道线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田家村”路口左转弯驶入301线时与被告于忠福驾驶的吉J958**号宇通客车相撞,致使乘坐该车辆的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原告胡天明无责任,被告王洪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于忠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洪昌驾驶特种车辆所有人为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起诉三被告要求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给予赔偿30773.69元。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肇事是事实,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被告王洪昌系我公司雇佣的司机,现在已经不在我公司上班,因为是工作时发生的事故,所以我公司同意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的请求中数额有过高的项目,我公司不同意给予赔偿。被告于忠福辩称:原告乘坐我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经交警队责任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所以我仅能承担超出交强险外的部分赔偿义务。被告王洪昌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王洪昌驾驶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特种车辆在301省道线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田家村”路口左转弯驶入301线时与被告于忠福驾驶的吉J958**号宇通客车相撞,致使乘坐该车辆的原告等人受伤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原告胡天明无责任,被告于忠福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洪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洪昌驾驶特种车辆所有人为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责任认定不服,后松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此次事故由被告王洪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于忠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特种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以及其他保险。原告因伤住院治疗24天,花住院费2644.09元,一级护理16天,二级护理8天。本院认为: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对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有原告等多人受伤,故各位伤者应按照份额比例分享交强险的赔偿。经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2644.09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4963.20元(16天×2+8天,日标准为124.08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为10107.29元。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99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护理费4963.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为5362.2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4745.09元由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321.56元,被告于忠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423.53元。被告王洪昌系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雇员,其侵权责任应有其雇主承担,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盘锦市天意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天明各项赔偿款8683.76元。二、被告于忠福赔偿原告胡天明各项赔偿款1423.53元。案件受理费500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关学精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