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一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2156号原告霍某某(曾用名哈申其其格、霍三月),女,1969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崔某,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伟业,锡林浩特正大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那仁孟和、审判员李静和人民陪审员张五一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伟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1995年长子出生,其发育迟缓,13岁时经北京儿童医院确认为先天性脑瘫被告见孩子医好无望,性情大变,每天沉溺于赌博、吸毒。被告时常打骂原告及残疾儿子,原告只好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同意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监护抚养。但被告以无住房为由,离婚并未离家,仍与原告共同生活。2000年次子出生,被告仍在外面找女人、赌博、吸毒,不干活。没钱时就和原告要,不给就动手打骂,还对长子动刀子,所言将次子卖钱。把原告省吃俭用和打工积攒下来的3万元存款折抢走,同时将两个儿子的低保卡抢走进行挥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后同居关系;2、婚生长子(1995年生人),因脑瘫二级残疾,同居关系解除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其终老;次子亦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止;3、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存款30000元,被告将存折抢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原告与被告各占50%;同居期间借外债17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原、被告依法各承担50%清偿义务;4、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同居期间所得回迁住宅楼一处,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归原告母子三人所有,其他日用家具归原告所有,衣物等各取所需;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崔某辩称,1、原告所述的事实请求不能成立。原、被告虽在阿旗有离婚之诉,但双方自愿撤诉,且生活至今,现仍属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本诉,违反法律规定。2、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亲属介绍相识,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崔某某(1996年8月20日出生)、次子崔某某甲(2010年10月11日出生)。2000年12月7日,原告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12月11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崔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洗衣机一个、缝纫机一个、28只羊、现金4000元及债权1800元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4.债务2000元各负担1000元,其中原告向其姐姐的借款1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向其舅舅的借款1000元由被告偿还。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和好,未领取民事调解书。另查明双方的婚生子长子崔某某患有先天性脑瘫。长子崔某某、次子崔某某甲在锡林浩特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审判笔录、送达证、残疾人证、介绍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本院调取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00)阿民初字第418号卷宗资料显示原、被告均未签收该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调解或者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并拒签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及时判决”之规定,双方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那仁孟和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张 五 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达成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苏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