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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嵇瑞东与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瑞东,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166号原告嵇瑞东。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勇。原告嵇瑞东诉被告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瑞东及其代理人金元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三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请判决偿还借款2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戴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5年3月14日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但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欠据1份、被告给原告的短信等证据为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所立借据为证,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追要未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嵇瑞东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个人存款利息计算)。如被告戴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戴勇负担(此款原告嵇瑞东已预交,被告戴勇应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嵇瑞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范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