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清红与丁山林、沁阳市鹏翔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红,丁山林,沁阳市鹏翔煤炭有限公司,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保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红,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丁山林,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沁阳市鹏翔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丽,地址博爱县。申请执行人王清红与被执行人沁阳市鹏翔煤炭有限公司、唐丽、丁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博民保字第00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