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刑初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谭 帅人民陪审员 杨天喜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