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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XX与夏XX、瞿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海峰(系原告张某某丈夫),住同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某,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瞿某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0元,减半收取及1,6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X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