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林春华与朱祥、王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华,朱祥,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华。被执行人朱祥,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王丽,系被告朱祥之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负责人吴健,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与被执行人朱祥、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祥、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春华的申请,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祥、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已将赔偿款66763元及执行费901元缴纳至本院,至此,其已将本案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朱祥、王丽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祥、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吴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