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年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1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年某某,男,2001年11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监护人马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