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侯宇与陈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宇,陈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362号原告侯宇,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陈小冬,曾用名陈小东,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个体户。原告侯宇与被告陈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潇濛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小冬于2014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小冬未做答辩。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条1张,证明被告陈小冬于2014年2月8日向原告侯宇借款50000元。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小冬于2014年2月8日向原告侯宇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小冬至今未还上述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本案被告陈小冬经原告催告,至今未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侯宇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潇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