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备品)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备品)资源有限公司,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初字第2号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州民营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刘会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恩,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被告:潍柴动力(备品)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法定代表人:张泉。第三人: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法定代表人:张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柴动力(备品)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0250元,减半收取245125元,由原告广州安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庆林审 判 员 邝 斌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