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曾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曾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代表人李明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燕萍、赖燕凌,该支行职员。被告曾荣斌,男,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南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因与被告曾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萍、赖燕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借款人曾荣斌可以在67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其中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00元整,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13年4月16日,被告以位于南安市水头镇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水头镇字第×××号)向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设定了11286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号。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笔贷出,于2015年2月3日,采用非自助借款方式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日,还款方式一次性利随本清,执行利率为7.28%。2015年4月2日,被告采用非自助借款方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3月31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执行利率为6.955%。借款发放后,被告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欠息,至起诉日,尚欠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170000元、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11月5日共计5979.9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南安市水头镇的商业辅助用房和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借款人可以在67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其中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00元整;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3月31日;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1、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1128600元,担保人同意以水头镇×××的商业辅助用房和店提供担保;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同年4月16日,原、被告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南房他证押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2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凭证》,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利率7.28%,到期日期为2016年2月2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同年4月2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借款凭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利率6.955%,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付息。现借款170000元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还本付息。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被告仅还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尚欠此后利息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房产(单证)抵押补充协议》、南房他证押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凭证》、《贷款合约基本信息》、个人借款还款明细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并依法至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双方的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2015年2月3日、4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凭证》,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分别向原告借款170000元、500000元。现2015年2月3日的借款已于2016年2月2日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4月2日的借款500000元,被告仅偿还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此后未按约定还款时间于每月20日前偿还利息。依照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还款方式还本付息,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行使担保权。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凭证》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行使担保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二笔借款本金共计67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支付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所有的水头镇的商业辅助用房店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依法自登记时设立。现原告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荣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本金170000元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2月3日起算,本金500000元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算);二、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曾荣斌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房他证押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本案受理费11060元,由被告曾荣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江岚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筑银速 录 员 侯芬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