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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霍艳飞诉方月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33号申请人霍某某,男,汉族,1999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申请人霍某某申请宣告方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霍某某述称:其父亲霍某甲和其母亲即被申请人方某某系夫妻关系。其父于2010年3月24日因生产事故死亡,其母亲方某某因不堪丧夫打击,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任何音信。其现随其爷爷生活。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方某某失踪。经查方某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申请人之母亲,住平舆县玉皇庙乡唐庄村委大霍庄。被申请人方某某之丈夫霍某甲于2010年3月24日意外死亡,被申请人方某某不堪丧夫之痛,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霍某甲生前与方某某于1999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霍某某,现随其爷爷霍某乙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方某某所在的平舆县玉皇庙乡唐庄村民委员会和平舆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方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方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某某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霍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