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王时有、林文彬、张志和的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王时有,张志和,林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时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文彬,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时有、张志和、林文彬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