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杭建与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杭建,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王杭建。被告腾强。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杭建诉被告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杭建向本案提供被告腾强的送达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振兴路巨力体育有限公司,本院按照此地址向被告腾强依法送达相应的应诉文书,但经本院调查扬州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无该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杭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