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民特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云请求宣告金密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威民特字第174号申请人金云,男,1970年6月10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申请人金云请求宣告金密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云诉称:我与金密系父女关系,金密于2011年7月25日外出,其夫李景红于2011年7月17日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密为失踪人。经查:金密,女,1990年3月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系申请人金云的女儿,于2011年7月25日外出,下落不明,金密的丈夫李景红于2011年7月17日因病去世,金云申请金密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金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金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金云为金密父亲,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密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