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贵兵与何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兵,何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金明(又名何祖培),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贵兵与被执行人何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贵兵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何金明偿还给李贵兵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金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2月3日,李贵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金明于2016年2月15日将案件标的1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贵兵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