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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建新与李庆海、李月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新,李庆海,李月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697号原告朱建新。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被告李庆海。被告李月芹。原告朱建新与被告李庆海、李月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新的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被告李庆海、李月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被告将位于菀坪镇同心村的房子交由原告建造。房屋建好后,双方进行结算。建房款合计十余万元,截至2014年1月25日,二被告尚结欠原告建房款18000元,并由被告李月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建房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放弃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庆海、李月芹共同辩称:2011年二被告请原告为其翻建房屋,但原告并没有完成翻建工作。滴水檐沟没做,是被告请别人做的。且原告翻建的三楼楼梯楼板太矮,房子还存在裂缝。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李月芹所签。建房款合计十几万元,现在还剩18000元未付。若原告把上述问题修复好,二被告同意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李月芹向朱建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庆海欠朱建新建房款18000元整。另查明:李庆海与李月芹于199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欠条、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证明二被告结欠建房款18000元。二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完成建房任务,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对上述抗辩意见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按期还款,拖欠不还,显属欠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海、李月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新18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李庆海、李月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建新,原告朱建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