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建新等与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新等,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新等25人,汉族号码35251977167117。被执行人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住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关龙。申请执行人宋建新等25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5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由被申请人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田水法、宋建新、许战英等二十五人(除申请人周雪凤、牟玉兰外)未付工资71898元(明细详见附件);二、申请人田水法、宋建新、许战英等二十七人与被申请人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因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建新等25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898元,执行费为978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4台袜机进行评估,评估价为每台75**元。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提取其中14台袜机。我院依法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吴江市上江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50台袜机以评估价375000元进行拍卖,因两次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价为300000元。本院向各债权人寄发了流拍通知书,通知债权人有权以流拍价购买该标的物,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如逾期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因无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流拍价购买上述标的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裁定变卖上述财产。2016年1月26日,上述财产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变卖公告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拍卖、变卖均流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560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