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史厂子与姚余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厂子,姚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史厂子,男,汉族。被执行人姚余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史厂子与姚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厂子依据生效的(2002)户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余良给付案件款2186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