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锦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周锦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55号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锦龙,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锦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