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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同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丰禄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同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丰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江苏同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二号公寓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吴同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欣婉,该公司员工。被告连云港丰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27号润城东方1号楼三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朱崇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同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会金审 判 员  李正宁人民陪审员  房同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