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宫秉信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秉信,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宫秉信,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付波,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写明被执行人付波于2015年9月1日前应给��申请执行人本金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付波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波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付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记员李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