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罗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闽FJ22**号汽车为被执行人罗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某某所有的闽FJ22**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丘其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