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祖华与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华,邱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张祖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恒章,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彬,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张祖华与被告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祖华的委托代理人孙恒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彬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祖华诉称:原告张祖华与被告邱彬认识系朋友关系。被告邱彬向原告张祖华借款400000元,用于购买设备。2014年6月15日,在东坡区东城御景小区原告家中,原告将400000现金借给被告邱彬,邱彬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中10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其余3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三分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邱彬从2014年7月开始,按月息3%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7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现被告下落不明。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邱彬未答辩。原告张祖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2份。证明原、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2、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资中县太平镇琴山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4、计量单3份和眉山市华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原告有收入来源,有出借现金给被告的能力。5、原告申请资中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川旭蓉[2015]文鉴字第8号文书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借条上邱彬签名系本人笔迹。在庭审中,法庭当庭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赖国栋(系被告所在村村主任)的证言。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上述证据,经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查明:被告邱彬于2014年6月15日向原告张祖华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今借到张祖华现金肆拾万元正,小写400000元,借款人邱彬,2014年6月15日。有壹拾万元只用半年,到时间归还,其余定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在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对借条笔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被告邱彬的笔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川旭蓉[2015]文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被告邱彬的笔迹系邱彬本人笔迹。该鉴定所收取鉴定费用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祖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11300元,由被告邱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马世利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满林 百度搜索“”